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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公益啟動指南:掌握地方型教育型財團法人設立重點(以高雄市為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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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近來常接獲事業有成、熱心公益的客戶諮詢,關於成立地方性教育型財團法人基金會的法規與實務操作。為協助有意推動教育公益事業者快速掌握相關規定,我們以「高雄市教育型財團法人基金會」為例,彙整重點法規說明如下:
※ 本文係以高雄市教育型財團法人為範例說明,若擬設立其他縣市之地方性財團法人或全國性財團法人等,應依其所在地或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辦理。
📘 主管機關與法源依據
- 依據《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》,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擔任主管機關,負責教育類財團法人的設立、運作、財務與監督事宜,確保其符合法定公益宗旨。
🏛 財團法人定義與類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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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團法人:指設於高雄市,並以公益為目的,經主管機關許可及法院登記成立之私法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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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捐助型:由政府或公營事業捐助,且捐助比例超過總財產之5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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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捐助型:不符合政府捐助型條件者,屬於民間性質之捐助法人。
📌 設立條件(重點提醒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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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訂立捐助章程,內容應載明設立宗旨、財產管理方式、董事組織等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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捐助財產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,000萬元,且其中現金部分亦不得少於新臺幣1,00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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捐助財產可包括現金、不動產、有價證券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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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備妥申請書、捐助章程、財產清冊、董事資料等文件,報請教育局審查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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獲許可後,應依法辦理法院登記,並將登記情形報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💼 財務管理與資訊揭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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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及孳息應專用於章程所載之公益業務,不得分配盈餘或轉供私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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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將財產轉移予捐助人或其關係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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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資產總額或年度收入超過1億元,應由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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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主動揭露年度財報、補助與捐贈清冊及其運用情形,提升透明度。
🛡 監督機制與解散清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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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機關(教育局)有權進行財務稽查與業務評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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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違反法令、章程或設立宗旨,主管機關得命令改善、廢止設立許可,或聲請法院解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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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團法人解散後應依法清算,剩餘財產不得歸屬自然人或營利機構;若章程未明定,則歸屬高雄市所有。
如需辦理設立申請、章程撰寫或文件準備輔導,歡迎聯繫本所,我們將提供專業協助與全程說明,協助您實現推動教育公益的願景。